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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谈行政审判程序模式的定位

         

摘要

一、行政审判程序模式的个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在前者尚未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方式当然也基本相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在许多方面与《民事诉讼法》有许多不同,显示出行政诉讼的个性,但在审判方式方面的规定却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两种审判方式混为一体,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行政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的子法,行政审判方式是民事审判方式的衍生品”观念的流行,也就不足为奇了。实际上,行政审判程序模式有许多区别于民事审判程序模式的个性。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民事审判中所适用的主要是作为私法的民事法律。在这种审判模式下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消极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对私权利的尊重。民事权利应当由民事主体行使,其他人哪怕是国家也不得随意干涉。但是,在行政审判中所适用的主要是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实行法”。在这种审判模式下,法院的作用比较复杂,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例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要以仲裁者的身份平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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