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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律师在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中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

一、军队律师在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中的地位(一)在条约、法规、条例中,“无可争议”的法律地位从现在的国际条约、国家和军队的立法看,军队律师作为军队战斗力生成和提高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之一,其法律地位已毋庸置疑。1977年6月8月签订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2条的规定:“缔约各方无论何时,以及冲突各方在武装冲突时,应保证于必要时有法律顾问,对各个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以及就此问题发给武装部队适当指示,向相当等级的军事司令官提供意见”。这是国际公约关于在军队中设置法律顾问军队律师规定。1983年9月,我国批准参加了该条约,自然就承担了遵守和履行该条约的法律义务。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第50条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该条款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军队律师在资格取得、权利与义务、行为准则等方面与普通社会律师的一致性和差异性。1995年5月1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四项中,将管理军队律师排在最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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