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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形式化忧思

         

摘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施,确立了一种新型混合制的庭审方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对过去的庭审方式作出了重大的改革。新的运行机制,给法官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刑事审判法官为此作出了一些努力和有益的探索,但庭审形式化的阴影难除,这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庭前程序性审查实质化,致使庭审形式化《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确立了刑事案件庭前审查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查的庭前审查方式。但这种混合制模式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对法律理解上的难度,进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末倒置。首先是对“主要证据”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一致的解释。把主要证据界定为: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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