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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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