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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担保适格性研究——以《民法典》第329条为基础

         

摘要

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是权利人经特许取得的,具有典型排他性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有限自然资源之权利。《民法典》第329条所确认的用益物权并非均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具有公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然并未完全为民事法律体系所接纳,但不能否认其担保适格性。在我国“双重权利承认”立法模式下,在认可土地/海域使用权与其他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其他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不违反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设定担保,并处理好其他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与土地/海域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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