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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烂尾楼停贷纠纷中的合同联立与强制停贷权——兼论(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的遗留问题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是对烂尾楼停贷纠纷的指导性裁判。然而,该案例中的“法的续造”及遗留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关系而言,二者具有效力关联性,但其正当性基础无法通过法定合同解除权或情事变更原则证成,无法直接参考域外消费信贷法中的“撤回权之延伸”制度,而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54条来证成。购房者对按揭银行的“强制停贷权”具有正当性,可通过法教义学视角下的“抗辩权之延伸”、利益衡量论下的利益拆分与比例原则以及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经济效率分析来证成。“返还请求权之延伸”在民法典体系下无适用空间。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都被解除,购房者可请求银行返还其已付房贷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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