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乡村振兴视野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课征土地增值税——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

乡村振兴视野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课征土地增值税——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

         

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于乡村振兴可谓关键。为保障入市,调节金成为重要工具。考察各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可以发现调节金蕴含税收或准税秉性,并内聚特定目的税功能。相较于调节金,以土地增值税规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显著的本体功能和法治实施优势。《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顺势扩大范围从而涵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显示了立法者以土地增值税替代调节金的制度期待。但拟征方案深陷如下制度困局:目的条款缺位,致使课税导向不清;客体规则封闭,导致回应相关税种法不足;计量规则失当,背离土地增值税立法机理;等等。凡此皆有违税收公平,背离土地增值税机理与法理,偏离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税制,应恪守初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二元税制基准,保留目的条款的形式脉络并实质改造既有内容。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内部拓展与外部协调两条路径完善客体规则,借助计税依据和税率重构兼容法定与授权的计量规则,并构造税款专用制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