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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构造

         

摘要

宅基地收回中的现存问题根本上源于采纳了权力驱动型收回模式,未来立法应当改采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而形成权性质的宅基地收回权是实现模式转换的制度工具。宅基地收回权本质上是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次级权能之一,是旨在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权,性质上是不独立形成权、法定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应当区分宅基地收回权的收回主体和行使主体。宅基地收回权可以类型化为基于公益性事由、惩罚性事由和身份性事由的收回三种形态。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产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权恢复和农户资格权的保留等法律效果。应该强化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程序,加强行政监管,并完善被收回人的补偿与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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