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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正当性与限度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属于集体自治的范畴。对司法应否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判断面临诸多困境。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一方面,法院在是否受理上的裁判态度尚未统一;另一方面,法院受理后的裁判路径、裁判结果等也存在多样性。从诉讼路径来看,仅依靠行政诉讼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难以实现有效救济,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当具有民事可诉性。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具有正当性,亟须构建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司法审查规则。在成员资格固化和非固化管理模式下,司法救济的诉讼性质亦应有所区分。应合理界定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限度,明确司法裁判仅具有个案效力,进而实现司法救济和集体自治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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