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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

cqvip:针对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以下简称《解释》)创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或欺诈,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如下5种情形:一是合同订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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