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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住宅及其用地的所有权同一性

         

摘要

cqvip:目前,构建统一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主要任务之一,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我国城乡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在人们对城乡住宅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城乡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一致就致使现实中形成了两种不同住宅,城乡房地产自由流转必然处于混乱状态,~①尽管实务部门以及理论界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却均无法有效应对。因住宅及其用地的所有权主体同一性有利于二者一并自由流转,不仅形成了住宅用地所有权由住宅所有人享有,又与现实中的城乡住宅用地使用权权属相当于所有权的法律效果相一致,也就正好有利于城乡住宅自由流转。为此,在借鉴住宅与其用地的所有权主体同一性的实质内涵基础上,为了对城乡住宅财产进行全面保护,本文特结合现行立法所规定的住宅与其用地的实际权属而对城乡住宅及其用地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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