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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研究——兼及对《物权法》第70条的释明

         

摘要

cqvip: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民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奥地利,英美法系的美国(五十个州)及我国香港地区等,均制定了成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其他未以单行法方式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国家,则大多在自己的民法典中规定这一制度。~①各国家和地区纷纷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原因,是在近现代社会里,高层钢筋建筑物激增、公寓大厦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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