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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担保物权实现的税费由担保物变价承担

         

摘要

cqvip: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①因而本文探讨的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的税费承担问题,这也是和解与重整不成功的最终之路。一、破产清算中实现担保物权的税费承担问题的提出在破产清算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为了实现其担保债权,需要对非金钱财产进行变现以实现其债权。在非金钱财产变现过程中就会存在管理、评估、鉴定、公告、公证、通知、拍卖、执行和登记环节,在这过程就会产生管理费用和变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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