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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能力的阐释与完善

     

摘要

不动产登记能力是不动产权利以及相关事项得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簿的资格。登记能力的确定应坚持物权法定、考虑法律政策指向、兼顾登记的成本和必要性。廓清登记能力的范围,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清晰列举的不动产权利外,还需要明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虽然具有登记能力,但属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范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的特殊范畴,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未来优化登记能力体系,应完善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衔接承包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三权分置",重置准物权,赋予房屋租赁权、不动产信托权、居住权登记能力,完善不动产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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