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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兼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责任财产方面具有受限性。尽管存在这些"特别性",但该种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理由在于:破产能力否定说的理由难以成立,其可能陷入债务困境,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能使其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切断债务膨胀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在具体程序方面,该种法人仅应适用重整程序,同时应针对其"特别性"设计相应规则并建立破产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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