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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规则在公司对外担保案件中的适用

         

摘要

围绕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理论争鸣和司法裁判一直歧见迭出,难求一致。《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解释》)采当下主流的法定权限限制说,可在形式上暂时统一长期以来关于《公司法》第16条的裁判分歧,但并未克服现有理论分析范式重形式、弱实质的局限,无法真正止争。在没有完善的决议外部效力规则以补正《公司法》第16条的漏洞和缺乏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尝试在司法裁判中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并构建合理商业判断标准以矫正成文法的刚性。这不仅契合公司对外担保本身所具有的利弊两面性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制要求,亦具有现实可行性。其适用应考量"公司利益"这一基本要素,通过举证责任的适当配置和司法裁判的个案衡量在当事人之间妥当地配置风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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