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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能否获得加班费?

         

摘要

<正>案例:赵某是一家玩具厂的员工,该工厂对玩具加工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厂方规定每个工人每个工作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至少完成十五件成品,加工一件成品的工资是十元。赵某通常每天完成二十件左右的成品,月收入有四千余元。该工厂的订单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大,生产任务时紧时松,最近由于订单较多,赵某在下班后和休息日都要加班赶工,每天加工成品三十余件。几个月后,他时常感到头晕、疲劳,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工厂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可能再额外支付加班费。在要求被工厂拒绝后,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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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运》 |2014年第6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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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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