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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环节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若干问题探析——以杭州市监所检察实践为例

         

摘要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正式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科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审查主体重叠、适用范围不明、工作机制缺位与诉讼风险附加等诸多困惑。本文认为,应依托运用科技手段,以案源获取为首要步骤,建立以监所牵头负责,检察机关与公安及法院合理配置、分工协作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和有效防控诉讼风险的配套机制,回应并彰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刑事诉讼立法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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