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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所得税处理——基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共同的影响

         

摘要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需要根据持有期间与处置期间分别确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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