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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限制条件——基于对《合同法》第110条的研究

         

摘要

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相比其他违约救济方式,其更符合合同的价值目的。然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一些情况下或是无法实际履行,或是没有实际履行的必要。对实际履行的适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有很大区别,对此我国《合同法》从整体上进行了规定,较准确地反应了我国司法领域对实际履行的态度,但表述较为笼统,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仍缺乏指导性。因此,笔者在《合同法》第110条的框架下,结合既有研究,对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限制条件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一方面,总结了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限制条件适用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从比较法角度对实际履行的效率考量等疑难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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