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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对于公司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却存在立法空白,由此导致实务中法官判案没有适用依据,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在资产分割理论的解释模型下,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及其股东和各方债权人利益能够大致平衡,公司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调整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导致的各方利益失衡,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均不能替代公司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此项功能,因此构建完善的公司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明确其请求权主体、适用标准、责任承担主体及各方利益的平衡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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