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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招标而未招标导致EPC合同无效的结算和优先受偿

         

摘要

cqvip:一、裁判要旨要旨1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所签订的EPC合同无效。要旨2当事人在EPC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发生合同变更或工程变更等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请求启动司法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要旨3在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EPC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著录项

  • 来源
    《建筑》 |2020年第14期|44-47|共4页
  • 作者

    周月萍; 周兰萍;

  • 作者单位

    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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