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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摘要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后该如何处理存在既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选择重新评标的随意性,而这种随意对第二中标候选人产生的是顺位递补中标和重新参加投标的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因此,这种随意性应该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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