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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机制的反思与优化

         

摘要

为了切实保障慈善信托目的之实现和社会福祉之提升,受托人不再成为无人监管的强势主体,慈善信托应当接受多元化风险预防机制的约束,并贯穿其运行的各个环节.慈善信托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其经济合同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必然对慈善信托有所监管.同时为更好地匹配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植社会自治能力,信息公示应当成为社会监督慈善信托的常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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