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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其地位在民事法律中举足轻重,他们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更关系到民事生活秩序的稳定和交易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我们公证的法定证明对象之一,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又和民事行为能力紧密相联.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我们还遇到一些特殊类型的成年人,比如植物人、脑瘫患者、年老体衰的、智障人士等等,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和辨析能力,可是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着诸多的欠缺与不足,这就给我们办理公证、适用法律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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