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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特性

         

摘要

党的十六大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为此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决定:“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极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随后的2003、2004两年内,作为国务院和各省、市(地)三级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国资监管机构(一般定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相继成立。国务院还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从而为实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打开了一条现实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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