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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实证研究

         

摘要

我国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功能的弱化和复兴,与调解政策变迁高度相关。调解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先性是由案件内在性质决定的,家事调解司法机能实现的前提是回归调解的本质,以人际关系调整为中心,而不是以结案方式为中心。目前的家事纠纷调解实践,存在调解人员供给不足、家事调解价值认知表面化、调解程序的规范性缺位、调解人缺乏专业训练等问题。构建专门化的家事调解制度,将家事调解作为家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应以家事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与诉讼连续性运作、调解主体的积极性中立为程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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