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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批判

         

摘要

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在法律适用、实践后果、理论逻辑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法律适用上,该理论宣称基本权利仅仅间接适用于私人领域,实质上是在民法概括条款"包装"下的变相直接适用。在实践后果上,该理论将本来约束国家权力的基本权利适用于私人之间,对私人自治构成较大威胁。在理论逻辑上,该理论认为人的尊严的客观价值专属于宪法,忽视了人的尊严乃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共同准则。对公私法二元结构的偏离,则是该理论的根本问题所在。引入社会公权力概念,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的直接效力理论,是解决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宪法学研究应当认真对待社会公权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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