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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中庸主义的司法偏好

         

摘要

司法的过程即司法正义的实现过程。对于文明社会而言,司法正义不仅必须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鉴于一切纠纷都攸关实体权益,因此,一切形式的司法正义均带有实体性意味。但实体正义需要借助于一套具有绝对意义的司法程序,从多种可能的实体性结果中,选择一种相对合理的结果作为终局裁判的结论。这就意味着,一切形式的司法正义都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双重秉性;与此相关联,任何程序性偏好或者实体性偏好,都将对裁判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唯此,倡导中庸的司法偏好才成其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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