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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2008至2010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践情况的调查报告

         

摘要

《婚姻法》明文禁止家庭暴力,但对如何禁止则少有明文,于是地方性法规对此开始加以规制。现一些学者主张应当通过国家立法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并且已经形成基本共识。家庭暴力之主体限定在家庭成员间,而家庭成员特有的亲情、家庭成员特有的共同生活关系等内在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不可逆转的自然力量。那么,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怎样,其对婚姻家庭、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怎样;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试图通过家庭暴力及防治状况的实际调查,借鉴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文件、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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