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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的原则和模式选择

         

摘要

<正> 一、证据开示的原则 我国证据开示应确定如下原则: (一)证据开示法定原则 由于我国传统法官主导的审问制诉讼习惯较深,检控方证据开示观念淡薄,一旦法律确立了不移送“全部卷宗”的起诉方式,他们便具有较强地独占靠国家提供的优越诉讼资源来获取之证据的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3年第3期|155-158|共4页
  • 作者

    邵维国;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116026;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925.23;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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