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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责任的可能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法人和自然人在国际海底区域承包项目必须获得公约缔约国的担保,而担保国仅对由自身过错造成的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损害承担责任,这种状况存在责任缺口。国家在某些特殊危险性损害上承担无过失责任已经成为习惯法规则,国家对重大环境损害实际承担无过失责任有成为习惯法的趋势,通过这两种途径可以填补责任缺口,却可能会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9条第2款的担保国责任规定相矛盾。不过,国际海底管理局未来的"区域"开发规章可能会超越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使国家承担无过失责任。第139条第2款可能会随着国际法规则的发展而演进,我国作为担保国和潜在受害国,应积极参与并引导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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