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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刑罚不必重于普通过失

         

摘要

医疗过失是典型的业务过失,但业务过失的刑罚重于普通过失这一传统规则,与我国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刑罚配置不相符。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缺陷的暴露,医疗过失加重处罚根据陷入了欠缺正当性的困境;另一方面,医疗过失的边界不清严重削弱了医疗过失加重处罚的司法适应性。从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刑罚的总体配置上看,医疗过失的刑罚配置更可能是立法者有意为之的举措而非立法疏失所导致的结果。并且,这一刑罚配置能够满足我国刑法对医疗过失评价时要考虑的诸多因素的要求。以业务过失的刑罚重于普通过失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医疗过失犯罪的规定并不妥当,而单纯以医疗过失这种业务过失应加重处罚为由,来提升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的做法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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