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当代法学》 >试论量刑的人身危险性根据

试论量刑的人身危险性根据

         

摘要

<正> 刑罚的轻重应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相适应,重罪应该重判,轻罪应该轻判。但是,不能把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绝对化。也就是说,除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状况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也应是我国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个根据。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1991年第2期|35-38|共4页
  • 作者

    王晨;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