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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通过公安机关信息查询系统获取车辆轨迹、交通、住宿信息,开展找人、找车、侦探调查等业务获利的行为如何认定?典型案例:2019年3月至12月,史某利用自己任A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长所具有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权限,接受某商务咨询公司的委托,前后近三十次进入内部系统并将获取的公民户籍、住宿、车辆档案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轨迹信息提供给该公司。该公司通过网站、微信,QQ等途径招揽客户为其开展找人、找车、婚外情、侦探调查等业务,在拿到史某提供的信息后,遂找到目标对象并采取安装GPS定位设备、蹲守、跟踪、跟拍等手段获得他人实时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出售给客户。经查,史某从该公司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9.57万元。问: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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