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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欠据不提供,可依法推定有欠据?

         

摘要

2006年,蔡某与陈某约定,陈用其推土机给蔡的承包地平地、推路,双方结算后发生纠纷,陈诉至法院,提出双方已约定好工时以每小时70元计算,共220小时,已付2760元,要求蔡给付机力费余款12640元,并提交蔡所写证明1份。该证明证实的内容为陈干活25天,220小时,已付油款2760元。法庭上,蔡陈述双方已结算完毕共计1万元.已付2760元,余额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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