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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未设警示标志 发生车祸被判担责

         

摘要

【案例】2009年4月4日,农六师土墩子农场林管站在土墩子农场到阜康市种羊场之间的公路两侧伐树,未设警示标志。为防止树倒下后伤及车辆和行人,站长刘某及该站职工傅某各自站在东西两端的公路中间,希望拦下过往此处的车辆和行人,职工吴某负责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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