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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摘要

cqvip: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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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业》 |2021年第8期|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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