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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想防卫过当

         

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关于假想防卫过当的直接规定,但结合我国立法体例和相关规定,假想防卫过当在理论上应该属于事实错误的研究范畴。在认定假想防卫过当成立的前提要件即客观上并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应该坚持客观不法,同时,假想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应该遵循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因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误认和对过当事实的认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特殊情形还可能被评价为意外事件。假想防卫过当是假想防卫的假想性和防卫过当的过当性的结合形态,理论上存在责任程度具有明显差异的六种类型。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不能对假想防卫过当的行为人适用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规定。为了在个案中给予行为人均衡的刑罚处罚,本文在假定其他情形都相当的前提下,将假想防卫过当和普通的故意、过失犯罪,以及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在罪责轻重的层面进行比较考量,建构了一个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假想防卫过当的刑罚处罚原则的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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