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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法理原则的本土证伪--兼与张建伟教授商榷

         

摘要

检察一体原则起源于日本,制度化于我国台湾地区,其核心含义在于“检察总长”统率全体检察官,上级检察首长指挥监督下级检察官。因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享有独立检察官署和侦查主地位,但其宪法地位不足却又受“司法总长”和“检察总长”双头领导,为排除和防御外部不当干预并预防内部检察官滥权枉法,故强化检察一体原则。我国大陆地区检察机关虽享有崇高宪法地位,但其独立性却不足,既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的监督领导,也受同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掣肘。我国检察系统领导关系之上命下从,在于检察院之间以及各检察院内部,与德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之“检察总长”领导每一位检察官不具有可比性。故近年司法实践中兴起的检察官跨级跨地调用所依据的检察一体法理原则,显然与我国检察领导体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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