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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条约改革及启示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越南吸收世界范围的改革经验,并突出东盟特色,对其投资条约进行了改革,成就显著,但改革的系统性、均衡性、发展性尚有欠缺。中越投资条约或需如是完善:及时终止两国1992年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及其“日落条款”,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第三方条约中的程序及实体性规定,以增强系统性;及时回应投资仲裁实践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扩大投资仲裁庭可受理的投资争端范围,以求取均衡性;为东道国和投资者均设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条约义务,以培育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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