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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逃国家税款:“行”“刑”认定与衔接

         

摘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逃国家税款是常见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此定性处罚存在较大差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整体具有复合性特征,一般涵盖“虚开”“骗税”“逃税”三种性质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偷)税罪、诈骗罪等多个罪名。在行政违法框架内,税务机关对其以“偷税”违法定性处罚,以及在刑事犯罪范围内,司法机关对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均无不当。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歧与矛盾主要集中在涉嫌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逃国家税款案件上,盖因为税务机关在“偷税违法”与“逃税犯罪”直接对应的惯性思维支配下,越权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特别规定对其“除罪免刑”所造成的。鉴于该类型行为对应于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税务机关的正确处理方式应是比照《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标准,遵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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