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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与数据挖掘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解释论

         

摘要

数字技术呼唤法治回应。其中,应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TDM技术)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正在引发全球广泛关注。现行法下,应用TDM技术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且合理使用条款中的列举式规定仍存在适法困境而无法有效支撑其合法性。综合技术发展和作品传播之价值考量以及解决方案之优选,将TDM技术应用纳入合理使用具有适当性。现阶段,解释并适用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是将TDM技术应用纳入合理使用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首先应考虑扩张解释“特定、特殊情形”之范围。其次,TDM技术应用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在市场中商业化利用其作品。最后,“未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在TDM技术应用构成“非表达性使用”,且综合考虑“被使用作品的独创性”“使用作品的量与质”和“使用行为对原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三个因素后方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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