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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泄露通知义务的制度构造

         

摘要

数据泄露通知义务不仅是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生性规范,更是个人数据主体知情权与决定权对应的告知义务所映射的独立性要求,其实质是融入实体法的管理性义务规范。因此,数据泄露通知义务本质上既属于安全价值对应的公法义务,又属于自由价值对应的私权保护规范,其制度设计亦会反向促使义务主体不断更新数字密码技术手段,完善数据加密实践,逐步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数据安全防范机制。数据泄露通知义务的制度构造实现了通知行为触发三方(“一点”贯穿“三线”)共同介入风险分摊的有效机制,有利于缓和规则抽象性和监管具象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对于数据安全事件的治理,应当以数据泄露通知为连接点实现多方共治的安全防范协同机制,强化数据泄露的管理过程控制和深度利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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