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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定性之行政从属性——兼评《两高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解释》

         

摘要

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源于行政刑法概念的提出。本源意义上的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行政犯罪只有定性而无定量。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刑法建立于行政不法与刑事犯罪二元化立法模式基础之上,行政犯罪既有定性又有定量。行政从属性意指犯罪行为性质受行政法律规范影响,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是指环境犯罪行为受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对环境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应以环境行政法法律关系确认为准,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重点在于定量,相关条文均应有"量化"标志,以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犯罪。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特点源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是保障法与前置法之间的关系。推而广之,犯罪均有从属性特点,刑法以保护前置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己任,其扩张与限缩均受前置法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范围制约,易言之,刑法有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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