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非法采矿越禁越呈高发态势,主要是非法采矿罪的刑法设置失当而导致惩罚乏力,必须重构非法采矿罪。在刑法增设并修正非法采矿罪之后,便将更多应罪行为排除在刑事惩罚之外:凡未取得采矿权而采矿的属"非法","非法"致使构罪的入口广泛而构罪的出口狭窄;同是侵犯公私财产权,而非法采矿的价值超过盗窃罪的100倍才构成犯罪。应将非法采矿罪重构为非法"采"与"矿"的系列犯罪,为此特构建采矿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模型。刑法保护的法益依采矿权"二元结构"理论分设为"盗采矿产罪"与"擅自开采罪"。分设的两罪并列,在于两者分别具有并不相交的犯罪构成。同时,增设非法收购、运输盗采矿产品罪,以此覆盖非法采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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