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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之适用

         

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想要真正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要求,想要免于处罚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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