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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决定李杨为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议案

         

摘要

<正>宜宾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九款、《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和《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提请:决定李杨为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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