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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摘要

<正>2012年4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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