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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案的冲突及解决

         

摘要

类似案件类似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是如何做到类似审判却构成了司法实践中一项巨大的挑战。自类案机制产生起,其背后就隐藏着一种理论预设:找到类似案件,就等于找到了“正确且唯一”的答案。然而,在实践中,并非只有错案才会造成审判结果的不一致,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律意见,这就导致类案检索的结果往往并不唯一。而类案之间彼此冲突,恰恰是实现类案类判最主要的现实障碍。针对类案之间的冲突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是法官依靠法律推理自行判断和选取类案的“自发性模式”;二是法官依审级将分歧进行提交的“建构性模式”。面对类案冲突,应建立一套兼具建构性与自发性双重模式特点的解决模式。其要点包含三个层面:第一,确定自发性模式与建构性模式的分界点。第二,在自发性模式中确立类案中各类司法案例的参考位阶和依据。第三,在建构性模式中完善类案的分歧提交与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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